側記|控制與恐懼,不分性別——《跟騷法》修法關鍵時刻
2026-9-17
跟蹤騷擾的傷害,是控制與恐懼本身。但依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被害人除了要證明行為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使自己心生畏怖,還必須先跨過一道額外的門檻——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同樣的監視、跟追、通訊轟炸,只因動機被認定「不涉性別」,被害人就被擋在法律門外。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過程長達六年。直到2021年4月屏東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長期跟蹤騷擾後擄殺的案件,被害人生前曾多次向警方求助卻無從介入,社會輿論才推動法案加速。同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1日公布,並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1]
講座一開始,許如瑩律師以當年的新聞影像回顧這段立法史。她提醒,被害人家屬在媒體前的訴求其實非常素樸:「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但四年過去,真正被擋在門外的,往往不是立法者當初設想的「恐怖情人」,而是那些傷害同樣真實、卻無法被歸類為性別議題的被害人。
許律師舉了一個她在判決中看到的例子:一位大學教授,長期被某位學生以沉默的方式跟隨——每一場演講都坐在固定位置、走在校園裡永遠有一道注視,對方從未開口,也從未有任何追求或曖昧的表示。在沒有跟騷法的年代,這位教授跨不過門檻;有了跟騷法,他仍然跨不過「與性或性別有關」這一關。
許律師以法條結構切入,指出現行法實際上設下了兩層門檻,缺一不可:
須該當法定八款行為態樣之一,並同時具備「反覆或持續」、「違反被害人意願」、「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實務上需有性/性別相關意圖,或關係中存在權力不對等,被害人才受保護。陌生人、平等同儕、單純鄰里衝突——即便恐懼真實存在,仍常不被認定該當。
她特別強調第二層門檻在舉證上的結構性難題:心生畏怖、生活受影響,是可以外顯證明的;但加害人「心裡有沒有性/性別動機」,是他人的內心狀態,被害人往往舉證不能。職場報復、鄰里監視、病態尾隨,經常在第一線報案階段就被認定「無涉性別」而不予受理。
《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的行為態樣如下:
許律師以自建的判決資料庫指出,一案常同時命中多款,而最常見的前三名——監視跟蹤、通訊騷擾、埋伏守候——在行為態樣上都與「性或性別」沒有必然關聯。八款之中,至少六款的行為本身與動機無涉。
行為態樣係以關鍵字擷取判決主文與事實欄,未經人工逐筆複核,僅供分布趨勢參考。
許律師整理行政部門的立法說明與後續報告,指出主管機關認為跟騷行為主要源自六種動機:迷戀、追求(佔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性勒索,並認為此類行為具有「高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危險性、高傷害性」的特徵,因而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作為與一般人際衝突的區隔標準;其餘債務糾紛、鄰里不睦、媒體採訪等,主張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處理。[2]
「我完全理解立法者當初要畫這條線的理由,」許律師說,「但這條線畫在『加害人想什麼』,而不是『被害人遭遇了什麼』。」
針對主管機關「刪除要件將導致案量爆增、癱瘓警政與司法」的疑慮,許律師以官方統計與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提出兩層漏斗的實證。
受理數為內政部書面報告數據(其中一般跟騷7,444件、家暴跟騷4,259件,累計發生跟騷行為29,730次);判決數為講者以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自建之資料庫(2022年8月至2026年5月,排除附帶民事,n=1,073)。[3][4]
「四十六個月、一千零七十三件,平均每個月全國走到判決的,大約二十三件。」許律師說,這與「刪掉要件就會癱瘓司法」的想像,落差極大。
她進一步指出判決資料呈現的量刑樣貌:宣告刑中位數約50日(約一個月又二十天),有罪且可解析刑度者約六成五判處拘役,諭知緩刑者僅8.7%,其中9.4%屬於書面告誡後再犯而成立的違反保護令罪。逐年案件量穩定成長、有罪率維持在64%至68%之間,屬自然累積,並無暴衝跡象。「法院本來就在依比例原則做過濾,」她說,「不是刪掉一個要件,天就會塌下來。」
更關鍵的是前端的過濾閥。依內政部統計,全國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約11.9天,其中23.4%於受理當日即核發;逾九成案件在警察機關介入或核發書面告誡後即未再犯。[3]「一張紙就擋掉九成,」許律師說,「這其實是非常有效率的制度設計——問題只在於,有太多人連拿到這張紙的資格都沒有。」
講座的第三部分,許律師以三則已審閱之公開裁判與實務觀察為例,說明卡在門檻外的樣態。為避免個案辨識,以下敘述均隱去當事人身分資訊。
下屬離職後,在社群平台長期、密集發文影射與攻擊前主管,並刻意迴避誹謗與公然侮辱的構成用語:不指名、不使用貶損字眼。
為什麼救不了:妨害名譽罪因用語規避而難以成立;跟騷法部分,雙方雖曾有主管/下屬關係,但攻擊方向為「下屬對上司」,是否屬於「權力不對等」,法院迄未表態。被害人必須先打贏這場定性戰,才可能進入實體保護。許律師指出,公務員、軍人、企業經營者等身居管理或公權力位置者,常受職務倫理限制,無法比照對方公開對線自證,反而更容易成為「有身分不能還手」的被害人。
一家新創公司的負責人遭匿名帳號長期散布似是而非的言論;每查獲一個帳號即遭刪除,隔數日又換新帳號再來,反覆多次。當事人委任律師、辦理公證存證、投入公關資源處理,仍無法阻止,精神狀況持續惡化,最終釀成重大刑事案件。
為什麼救不了:騷擾手法刻意規避刑法與民法的構成要件,難以追訴或求償;雙方之間並無性或性別關聯,跟騷法的保護令與刑責均無從適用。窮盡法律與自助手段仍求助無門。
※ 本案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個案細節不予詳述。
因網路遊戲糾紛結識的陌生人,以 IP 查詢、帳號比對、公開資訊串接的方式持續追蹤對方的數位足跡,掌握登入時間、所在伺服器與社群動態,並不時以隱晦方式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正被監視」。
為什麼救不了:所使用的資訊皆可合法取得,不該當個資法非法蒐集;未達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窺視、竊錄之要件;跟騷法部分則因無性別關聯、未有實體跟蹤而完全漏接。
三個案子,同一個破洞:都造成實害、都規避了既有罪名、都卡在同一道動機門檻。許律師說:「國家不是沒有工具,是在門口用『動機』把人擋下——傷害一樣真實,保護卻看得到吃不到。」
| 案號 | 事實 | 實際論罪 |
|---|---|---|
| 臺北地院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
集團持續監控企業高階主管行程、航班,以放火恐嚇脅迫其辭職 | 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入建築物罪 |
| 臺中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
徵信社員工受雇以 GPS 追蹤器、跟拍鎖定目標對象行蹤 | 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
| 臺北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547號 |
前同居人分手後不滿遭封鎖,反覆侵入原共同住所 | 侵入住宅罪 |
整理自講者已核閱之公開裁判資料。動機各異,唯一的共同點是都與「性或性別」無關,法院只能借用其他罪名處理。
許律師特別提醒,主張保留要件的一方,有一份很有力的判決可以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該判決在理由中對「與性或性別有關」作出相當寬廣的解釋:
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存有上述高危險因子,而具任何形式的權力、控制等壓迫任一方之不平等地位。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理由四
該判決並具體例示:抽象階級上的上司與下屬、師長與學生、父母與子女、較受歡迎的同儕對遭排擠的同儕,以及性別不平等環境下雙方具有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情形;亦可能是具體物理條件上,充分掌握被害人日常生活軌跡、利用夜半時刻孤立無援之處境、控制或有效干擾被害人網路平臺與通訊軟體之使用。
「這是對造最可能拿出來說『要件仍有彈性、無須刪除』的判決,」許律師說,「我們必須正面回應,不能迴避。」她因此以該判決的標準逐案檢驗前述三例:離職員工案的攻擊方向為下屬對上司,與判決例示的「結構優勢方壓迫弱勢方」方向相反,法院見解未明;新創公司案為平行合夥/同僚關係,無上下之分;科技追蹤案為純網路對戰認識的陌生人。即便法院已採擴張解釋,陌生人、平等同儕、已終止的關係,仍常落在保護網外。
更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本身——一起長期噪音糾紛引發的鄰里衝突——法院最終認定兩罪均不成立。跟騷罪部分,法院認為本件僅為噪音爭執,難認係出自迷戀、追求、基於階級關係之控制、利用困境控制或施暴、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故不該當「與性或性別相關」,至多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妨害安寧秩序;公然侮辱罪部分,則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被告係於告訴人不在場時發洩情緒、半年僅兩次且非透過網路持續散布,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程度,亦不成立。[5]
同一份判決同時打掉跟騷罪與公然侮辱罪。現行法對這類糾紛,是雙重落空。
| 家暴保護令 | 跟騷法保護令 | |
|---|---|---|
| 法源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 前提關係 | 限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 | 不限關係,但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 聲請門檻 | 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 | 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 |
| 核發法院 | 民事庭 | 刑事庭 |
| 違反效果 | 違反保護令罪 | 違反保護令罪(跟騷法第19條) |
兩部法律都以「特定關係」或「特定動機」為入口。家暴保護令接得住家庭成員與親密關係間的騷擾;跟騷法保護令接得住被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熟人或陌生人。非親密關係、又被認定「不涉性別」的人——職場報復、鄰里監視、商業糾紛、科技尾隨的被害人——不落在任一入口,就沒有任何一種保護令可以聲請。
許律師另提醒一項實務上常被忽略的差異:跟騷法設有預防性羈押(第21條)及攜帶凶器加重處罰的設計,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完全無法提供的保護強度。「當對方已經帶著刀坐在你家門口,你不會希望手上只有一張三千元以下罰鍰的罰單。」
缺口不只在「誰進得了門」,也在「進門之後要等多久」。監察院2025年公布之調查報告指出,司法機關處理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平均需34.98日。司法院民事廳對此說明,現行法下跟騷案件僅能核發一般保護令,法院受理後須通知相對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往返程序本即需要時間,難以於數小時內核發;並指出跟騷行為既已入罪化,被害人可適時報案提告,透過現行犯逮捕或預防性羈押等手段達成即時隔離。[6]
換言之,對於落在兩部法律入口之外的被害人而言,門檻與時程是雙重的等待:先要證明自己的遭遇「與性或性別有關」,通過後還要經歷書面告誡前置與一個多月的保護令審理期。這正是講座主張把入口條件改為行為本身的理由。
她並回到我國法制內部尋找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早已使用相同概念,實務界線相對純熟;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亦已闡明,個人有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不受干擾地生活」本來就不是以性別為條件的權利。
現行條文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倡議方向則修正為「無正當理由違反其意願,反覆或持續……使之心生畏怖」。許律師說明其可行性:「無正當理由」是刑法成熟的違法性判斷用語,無明確性疑慮;門檻並未消失——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全部保留,輕微行為本來就不該當。
採負面表列,舉證由主張阻卻不法之一方負擔;「社會通念可容忍」的標準與現行實務一致。許律師舉例:警方為執行通緝而到當事人住居所、公司查訪,或記者基於公共利益進行採訪,均在豁免範圍;反之,記者若因報導遭讀者不滿而長期被尾隨注視,則應受保護。
「三道閘門過濾之後,以現在的量能綽綽有餘,」許律師說。
在網路論壇以匿名帳號評論公司主管,若刪除性別要件,是否也會構成跟騷?
許律師回應,這個問題的第一層不在跟騷法,而在言論的真實性:網路上本來就不能散布非真實的事項。若內容為真,仍須通過刑法第310條第3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檢驗——同一件事,論者若涉及公司營運、股價或公益,評價就會不同。她並提醒,她曾在法庭上聽過當事人以「紓壓」為由成立粉專發文,其中部分屬實、部分虛構:「要紓壓可以寫小說,但不能把不實內容放上網。」該案先獲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後續行偵查,顯示檢察官之間見解本即分歧。
黃勝玉律師補充,同一事實未來可能同時涉及妨害名譽的刑事責任、跟騷法的行政告誡與刑責,以及公司內部的職場霸凌調查,形成多層次的競合關係。她也指出,性平事件與職場霸凌案件本質上都不適合公開討論,因為其中往往存在私密性與權力不對等。
報案時警察堅持「一定要異性之間」才受理,是否正確?
兩位律師均表示,這是對法律的誤解。現行法的要件是「與性或性別有關」,解釋上並不限於異性之間。許律師以一則實際案例說明:某位經營命理粉絲專頁者與同業因網路留言結怨,對方持續蒐集其行蹤、活動與社群動態並公開其姓名,雙方均為男性,仍獲警方核發書面告誡。
她同時坦言,第一線認定困難是真實存在的問題:有員警以個人經驗勸退被害人,或反覆將案件退回。黃律師則給了一個具體建議——報案前先把抽象的感受轉化為可提出的證據:對方出現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影像、照片、訊息紀錄。「不要什麼都沒有就直接衝到派出所。反覆持續的行為狀態,要靠這些紀錄才看得出來。」
講座尾聲,許如瑩律師將倡議訴求收束為三點:
跟騷法不是性別暴力的專利,而是人身安全與生活寧靜的最後防線。
就修法進程而言,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於2026年7月6日聯席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多位朝野立委提案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內政部長表示強烈反對,認為刪除後將使校園霸凌、職場排擠、鄰里糾紛等各類人際衝突全面納入本法範疇,破壞立法核心要旨;司法院於書面報告中亦指出,刪除該要件將擴大犯罪處罰範圍,恐有架空其他法規之虞。警政署長則承諾提出完整檢討及配套方案。[3][6]
值得注意的是,委員會中提出的修法理由,與本場講座的問題意識高度一致:多位委員指出,實務上第一線認定困難,陳情人常因「警方認為要件不符」而未獲受理,基層員警本身也苦於無明確標準。修法訴求的重點並非指摘警察吃案,而是讓基層有一看即知的執法依據,不必獨自承擔價值判斷的壓力。這與許如瑩律師在講座中的主張——以可外顯證明的行為與恐懼為判準,取代對加害人內心動機的推敲——指向同一個方向。相關草案目前仍在審查階段,民間司改會將持續監督後續進度。
※ 本文為講座側記,內容依講者簡報與現場發言整理,個案敘述均已隱去當事人身分資訊;涉及審理中案件者,僅作制度層次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