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的受害人,請法院給一條生路 ~支付命令要修法記者會
2015-3-26
今年1月13日民間司改會召開記者會,為改革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弊端,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公開徵求支付命令的受害人,以持續反映民瘼!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508~521條所規定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債權人聲請,不必檢附證據,不必法官開庭,法院就會核發。債務人接到後, 20日內未異議,支付命令就會「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就會確定,就能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有草率弊端,近年遭詐騙集團濫用,受害者遍佈全台。由於事後救濟形同虛設,各界遂有修法的呼籲。
二個多月來,我們收集到許多離譜案例,並擇要改編小故事在網路上發表,這些受害人的令人同情的遭遇,引起各界廣大迴響:
其中最誇張,最悲慘的遭遇,發生在台中市一位善良的市民「阿南」身上。阿南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負責人,跟阿輝的公司常有生意往來。阿輝的客戶倒帳,拖累公司財務,情急之下,偽刻阿南與另一家往來廠商的印章,替他公司開出的支票背書週轉借款。不過,最後還是跳票了!阿南收到A、B銀行的通知,才知道此事,立即對阿輝提出偽告文書的刑事告訴,並通知A、B銀行。
A銀行向台北地院起訴阿輝與阿南給付票款,但法官以支票背書是偽造,判決阿南無需連帶負責。B銀行則是向台中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剛巧阿南的公司搬家,原營業地址無人收受文件。在阿南完全不知情之下,支付命令寄存送達(黏貼在信箱),並逾20日異議期間而確定,B銀行就依此聲請強制執行。阿南直到存款帳戶被強制執行,才知道有支付命令這件事,他很氣B銀行明明知道支票背書是偽造,還要跟他討債,但B銀行相應不理,無奈只能到台中地院對支付命令聲請再審。
阿南提出阿輝向檢察官認罪的證明,希望台中地院撤銷支付命令。沒想到法官說只有認罪還不夠,必需等到阿輝有罪判決確定才符合再審的要件,台中地院判決駁回阿南的再審。阿南上訴到台中地院合議庭,結果還是駁回,理由都是要等到阿輝有罪確定才能聲請再審。
經過漫長的等待,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阿輝偽造文書罪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阿南很快提出第二次再審聲請。萬萬沒想到,再審又被駁回了。台中地院的理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再審應在支付命令確定後5年內提出,B銀行支付命令是在2008年6月20日確定,要在2013年6月19日以前提出再審才合法,台灣高等法院是在2013年12月25日判決阿輝有罪確定,已經超過5年期間,不得聲請再審。阿南抗告到台中高分院,結果仍是駁回,並援引「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 407號」民事判例,說明阿輝偽造文書有罪確定,其實是不得作為支付命令再審事由。因此,本案就算沒有超過5年再審期間,還是不得聲請再審。原來支付命令受害人的救濟,只有絕路一條。
日期 | 阿南支付命令案大事記 | 判決字號 |
2007/11起 | 阿輝偽刻印章,冒名阿南為A、B銀行的多張支票背書 | |
2008/02起 | A、B銀行通知阿南支票跳票,阿南對阿輝提出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並通知A、B銀行 | |
2008/03/31 | A銀行起訴阿輝,阿南給付票款,台北地院判決支票背書為冒名偽造,阿南不必連帶負責 | 台北地院 97,北簡,2192 |
2008/05/01 | 阿南搬離原登記營業處所,聲請變更地址 | |
2008/05/09 | B銀行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阿南給付票款,台中地院准予核發 | 台中地院 98,司促,11098 |
2008/06/20 | 支付命令寄存送達阿南原登記營業處所,逾20日異議期間,B銀行支付命令確定 | |
2009/06/29 | B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押阿南帳戶存款。阿南才得知有台中地院支付命令乙事 | |
2009/07/16 | 阿南對B銀行支付命令聲請再審 | |
2009/10/07 | 台中地院以阿輝偽造文書之犯罪,尚未經刑事判決確定為由,駁回阿南再審聲請 | 台中地院 98,中再簡,5 |
2009/12/30 | 台中地院以阿輝偽造文書之犯罪,尚未經刑事判決確定為由,駁回阿南再審判決的上訴 | 台中地院 98,再簡上,1 |
2013/07/17 | 士林地院判決檢方起訴阿輝偽造的10張支票, 8張有罪(含阿南背書支票),應執行2年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 | 士林地院 101,訴,195 |
2013/12/25 | 台灣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阿輝偽造文書有罪確定(含阿南背書支票),應執行2年徒刑 | 台灣高院 102,上訴,2510 |
2014/09/26 | 阿南以阿輝偽造文書有罪確定聲請再審,台中地院以本案2013/06/20即超過5年再審時效,駁回再審聲請 | 台中地院 103,再,8 |
2014/11/21 | 台中高分院援引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 407號民事判例,以偽造文書有罪確定,亦非再審事由,駁回抗告 | 台中高分院 103,抗,505 |
阿南是無辜的犯罪被害人,卻因為法院浮濫核發支付命令,草率執行送達程序,導致公司帳戶被凍結,財務損失慘重,一生辛勞化為烏有。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犯罪者已經判刑確定,法院卻仍然拒絕為阿南平反,還是要求阿南賠償根本沒有欠下的債務,圖利犯罪者。法院竟淪為詐騙幫兇。
在本案中,法院先跟說必需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再審;等到刑案判決確定,又說超過5年期間,不能再審;又說支付命令不同一般民案,刑案判決確定後也不能再審。這種前後矛盾的司法亂象,讓人民無所適從。我們訴求:
支付命令弊端 | 阿南案件的教訓 |
支付命令無需審查證據, 核發浮濫 | A銀行以訴訟追索票款,法官開庭審酌證據,就能查出支票背書是偽造的。B銀行以支付命令追索票款,法官不用開庭就能核發,無法查出支票背書是偽造的 |
送達程序草率,易遭有心人士利用 | B銀行知道阿南說支票背書是偽造的,也有他的電話與住家地址,利用阿南更換公司地址,技巧地要法院向阿南的公司發出支付命令,以致無人代收信件,讓支付命令得以確定 |
救濟途逕混亂,再審制度形同虛設 | 法院先跟阿南說,只要刑事判決確定就能再審,但等到判決確定後,又說超過5年不得再審,又說刑事判決確定也不能再審。先前見解矛盾,令人無所適從 |
無法停止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程序 | B銀行執行阿南帳戶時,依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意旨,支付命令不得提起確認之訴,強制執行中也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就算債務不存在,也不能停止執行 |
對於民間要求支付命令修法的呼籲,司法院未予重視,主張「不宜以此少數例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嚴重影響每年40餘萬件正當使用此程序以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之債權人利益。」(參司法院2015/1/14新聞稿)今天我們再度舉出前述四件實例,正告司法院支付命令確有制度性缺失,絕非只有少數例外。尤其是上表整理阿南案件的教訓,更突顯支付命令的弊端。我們訴求:
支付命令受害人/阿南(請協助保護真實姓名與身份)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劉家榮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林志忠律師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社長/張淯筑同學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律師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