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後的落實最關鍵的在於合理減輕法官、檢察官的工作負擔。
修法重點:
- 新法使人民可以直接請求法官評鑑;以前是團體(例如司改會)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現在則是人民有,但團體被拿掉了(法官法35條)
- 請求評鑑時效合理延長法官法
- 增加懲戒種類
- 程序保障:新法規定,請求評鑑人可以到會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閱卷
未落實原因:
- 預算問題
- 法評會沒有一個明確地址,人民投訴無門;檢評會甚至沒有自己的網站
上路後值得觀察的部分:
- 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會造成門可羅雀的現象,還是會癱瘓評鑑委員會?
- 法評會裡的成員清一色都是學者沒有民間人士,之後增加的人員是否會有學者以外的民間人士。
結論:要能改善審判品質,關鍵在於合理減輕法官、檢察官的工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