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迷信數據、案件數,對員警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與扭曲的績效制度,政府應考量警員人力並設立透明的基準原則。
績效制度現況分析:
- 刑事人員大部分的績效,都是比地方治安狀況略高。對於績效計算方式中的特別加分,例如:拘提到案、聲押率,刑事人員皆反應不合理。
- 專案期程規劃對於偵辦案件的品質影響極大,主管曾明示或暗示人員績效不佳不應請假。
- 執勤安全性因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應有完善的執勤配套措施。
主要訴求:
- 不得以績效表現控管或駁回休假,應重新檢討各專案、績效相關之獎懲分布。
- 基準原則應透明,考量人力。
- 建立明確原則與審定方式。
- 警政署應就各專案設置落日條款或建立監督機制,擔任起統籌監督專案的責任。
- 偵查人員與派出所主管的短缺,代表警察人員普遍對於績效制度的不信任。
- 政治問題不應凌駕於治安的專業,對於社會突發事件的應對,仍應基於偵查與法律的實務運作與規範去做規劃,政府也應該改變對於刑事案件偵辦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