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司改會申訴中心介紹
2012-12-20
※ 來會須先電話預約,案件受理以收到紙本信件為準
※ 來會須先電話預約,案件受理以收到紙本信件為準
如果您需要「檢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或是「冤案救援」,或是遭遇「警察違法施暴」,可以找司改會申訴。
若您認為法官或檢察官在處理您的案件時,有任何違法或失職的情形時,都可以提出申訴。比較容易申訴成功,使得法官或檢察官遭到懲處的類型主要是:
法官或檢察官違反某些訴訟程序上必須遵守,而沒有裁量空間的規定,由此導致您的權益遭受損害。例如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66點的規定,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有意撤回上訴時,不能用利誘的方式。但是有位法官卻提供錯誤的訊息給被告,告訴他案子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誘使被告撤回上訴。後來被告撤回上訴後,才發現他的案子根本不能易服社會勞動(參101年度評字第1號決議書)。
例如檢察官對被告大吼「我就是很想關你」、「我就是要和你車拚」、「我們法庭決鬥」(參司改會Angry Bird檢?全民豬頭!「囂張、跋扈檢察官」記者會)。不過以目前的評鑑實務,除非態度真的糟透了,態度不佳還是需要搭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以致損及您的權益,才比較容易申訴成功。
您也可以參考法官評鑑委員會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成的個案評鑑決議書,來了解您所申訴的案件是否可能申訴成功。
需留意的是,依現行《法官法》第36條「申訴法官檢察官」有時間限制,原則上必須在「案件脫離欲申訴的那位法官或檢察官的手起算2年內」才可提出申訴。而我們也認為此項規定並不合理,目前民間司改會正在推動修法,希望能延長申訴時效。
另外,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基本上無法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請將欲申訴案件所有資料之影本郵寄至申訴地點。應提供的資料如下:
簡要敘明申訴要點及案情,申訴事宜及資訊將全部保密,但申訴人需「具名」申訴並提供聯絡方式。(下載申訴信範列格式)
若要至申訴中心面談,請先來電與工作人員預約,我們會安排會面時間。
民間司改會在接受民眾電話、書面、面談申訴後,在決定是否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請求前,會經過以下五道審核程序,分述如下:
司改會內設有兩名申訴中心專員接受民眾申訴(包含書面、來電、到會申訴),收案後會先由申訴中心專員初步釐清民眾的申訴要旨、確認是否屬於陳請個案評鑑事件,抑或申請協助平反、法律諮詢、提供個人改革意見。
如申訴中心專員確認民眾陳訴確實屬於個案評鑑事件,且在個案評鑑時效內,即分案予本會義務審案律師審查,撰寫「法律初審意見書」,並提交至個案評鑑小組審議。
本會招募律師、學者組成個案評鑑小組,每月召開一次評鑑會議,以義務律師撰寫之法律初審意見書及當事人提交之卷證為基礎資料,就被申訴的法官、檢察官是否提出個案評鑑請求或其他監督行動(如:監察院陳訴、向公眾發聲等),予以討論決議,如認有提出個案評鑑之必要,則提交至常務執行會議審議。
司改會設常務執行委員會議,每月初召開一次會議,而是否提出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即屬必須提案討論的項目之一。
個案評鑑案通過常務執行會議審議後,由本會專職人員(專職律師或申訴中心專員)撰寫請求書,提交法評會、檢評會。
年度 | 申訴電話接聽通數 | 申訴法官審查件數 | 申訴檢察官審查件數 | 法官評鑑請求件數 | 檢察官評鑑請求件數 |
2012 | 629 | 116 | 68 | 2 | 2 |
2013 | 1,455 | 100 | 88 | 7 | 18 |
2014 | 1,593 | 112 | 74 | 9 | 18 |
2015 | 1,022 | 94 | 79 | 11 | 5 |
2016 | 1,135 | 78 | 50 | 3 | 0 |
2017 | 2,203 | 78 | 75 | 4 | 2 |
2018 | 1,782 | 78 | 72 | 3 | 1 |
總計 | 9819 | 656 | 506 | 39 | 46 |
年度 | 申訴專員配置人數 | 義務審案律師人數 | 評鑑組成員人數 | 常務執行委員人數 | 負責撰狀專職人員人數 |
2017 | 2 | 35 | 35 | 22 | 2 |
以2017年為例,民間司改會台北辦公室共接聽民眾申訴電話8,037通,民眾來電內容可能包含法律諮詢、制度建議、請求協助、檢舉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釋憲申訴冤案、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等情形,經過申訴中心專員釐清後,有申訴法官78件、檢察官75件。最後提出法官評鑑請求4件,檢察官評鑑請求2件。
您可以藉由「閱卷」程序取得完整的卷宗資料,以下為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及刑事案件的閱卷程序:
民眾可自行向法院聲請閱卷,將下方所述書狀格式填妥後送至法院即可。另外也可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聲請閱卷,作法詳洽各級法院。
行政訴訟案件至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行政訴訟部分(含交通裁決部份)」網頁,下載第24項「請求閱卷狀(當事人)」
刑事案件民眾無法自行聲請閱卷,而必須委任律師聲請閱卷。若您已有聘請律師,可請您的律師提供卷宗。若您未聘請律師,且經濟狀況不佳,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找律師。由於刑事案件的閱卷限制比較多,請您參考下表,確認自己到底能不能委任律師閱卷:
能夠閱卷 | 無法閱卷 |
---|---|
審判中的被告或告訴代理人 | 告發人 |
案件有罪確定的被告 | 案件仍在偵查中或是遭行政簽結的被告或告訴人 |
針對不起訴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的告訴人 | 獲得無罪或是不起訴確定的被告 |
如果您真的無法取得任何卷宗資料,請您務必來電申訴中心討論如何處理。
目前台灣法院的法庭只有錄音沒有錄影,所以只能調法庭錄音光碟。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若是為了主張或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能夠於開庭後隔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如果是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至裁判確定後2年內,都可以聲請。
目前台灣檢察官的偵查庭有錄影,可以調偵查庭的錄影光碟。目前要調閱偵查庭錄影光碟,原則上必須按照一般刑事案件閱卷的規定,委任律師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