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編輯日期:2026-06-27
聯盟緣起
當代自由民主國家制定憲法的核心目的,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大法官是憲法最終的解釋者,肩負違憲審查與保障基本人權之職責,是人民權利最後的救濟管道——其解釋不但拘束全國各機關,也對後續法院判決具有指導作用。大法官本身的人權理念、對各領域人權議題的開放態度與嫻熟程度,直接影響台灣社會能否落實「人權立國」的理想。
然而,現行大法官提名作業極不透明,審查過程流於形式且過於草率,使原本應受全民信賴的大法官人選,淪為少數人茶餘飯後的話題。
2003 年 1 月,由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六個民間團體,共同發起「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簡稱「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並於同年 4 月 4 日首次召開記者會,訴求大法官提名應屏除政治考量、廣徵民間意見。
聯盟分別於 2003、2007、2008、2010、2015 及 2023 年歷次大法官提名時召開評鑑會議。2015 年,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與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團體加入。
澄社 台灣法學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冤獄平反協會
聯盟宗旨
聯盟成立的宗旨有三:一、監督總統提名大法官及正副院長之程序;二、針對不適任被提名人,提出聯盟意見;三、監督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過程。具體作法分為「程序監督」與「實質監督」兩部分。
程序監督
- 要求總統廣泛諮詢各界、提早公布人選名單並附理由,接受公評
- 反對以政黨推薦方式提名或徵詢人選
- 要求立法院組成「同意權行使委員會」,舉辦公聽會廣徵民意
- 呼籲立委行使同意權時不應動用黨紀進行非理性杯葛
- 反對將同意權門檻由二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二
- 呼籲提名不得以政黨屬性作為唯一考量
實質監督
- 積極資格:具體表彰人權理念、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
- 消極資格:不得有品德操守污點或不符大法官聲譽之行為
- 不應以省籍、地域、出身背景或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
- 為促進性別平等,要求增加女性大法官提名人選
- 聯盟可對具體人選進行實質審查,對不適任者提出意見
- 強烈要求人選應超越黨派,任職期間退出政黨、不參與政治活動
聯盟在不主動推薦特定人選的前提下,認有廣徵民間及社會各界意見之必要,俾作為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參考。
歷次評鑑報告
同意權行使具體建議
聯盟近年修改評鑑辦法,以公開提問方式向被提名人提問,並讓各成員團體依關心議題各自評論發聲(第一波被提名人回覆見此連結;第二波被提名人回覆見此連結)。
針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聯盟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 立法院各黨團收受被提名人資料後,應成立小組蒐集意見,先以書面向被提名人提問或請求補充資料。
- 各黨團應盡速安排審查及行使同意權的時程,避免不當拖延。
- 「全院委員會」召開審查會前,應先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且公聽會與審查會間應至少間隔一週,確保意見能被充分彙整。
- 「全院委員會」應至少召開兩次審查會;委員審查應著重釐清被提名人的理念與觀點,而非無意義地抽考特定法條或解釋字號。
- 「院會」投票時,各黨應開放立委自由行使投票權,不得以黨紀或其他方式約束立委,以達為國舉才的目的。

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諫言書
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