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編輯日:2024年4月10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致力於推動台灣司法改革,主要工作為法案推動、監督評鑑、個案救援與法治教育推廣。我們希望能讓更多老師、學生認識司改會長期救援的個案及推動的議題,將司改帶入校園中。我們共存在規則裡、也生活在政治中,最普通的日常就是有各式社會規範運作穿梭,用以調和紛爭、維護秩序、保障權益。社會文明與科技不斷變遷,各規範也持續與時俱進。如果您也認同「法治」是一門重要的人生必修課,歡迎學校、機構、公司與我們洽談、開啟合作演講活動。
講座合作申請,請注意以下事項:
- 民間司改會是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所需經費皆自籌,不向政府申請經費。因資源及人力有限,合作場次需視會內資源與人力安排,敬請見諒。
- 原則上,由邀請方負擔講師的交通費及講師費。費用標準可參考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 民間司改會倡議司法改革,我們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也不能介紹律師給民眾。
- 講題分為個案、議題、生活法律,講師安排將邀請冤案當事人、律師或司改會成員擔任。部份講題敬請提供至少2小時(或2堂課)的完整時間。
- 講座合作不侷限於校園,社區大學、各地社團、機構、機關等等,我們都願意前往,歡迎填寫表單與我們合作。
講題介紹
A#個案類
個案 | 內容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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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正義的陰影-蘇建和 |
案件介紹:1991年3月24日汐止發生「吳氏夫婦命案」,檢察官僅以被告自白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沒有附上任何證據、刑求取得的自白,包括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消失無踪…… 1995年2月4日蘇建和等3人死刑定讞,2000年5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2010年5月19日妥速審判法公佈,規定發回更審3次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012年8月31日再更3審再獲無罪判決,全案無罪定讞。 從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至本案確定,3位當事人歷經12年漫長且艱辛的再審之路,在確定無罪前,數度徘徊於「死刑」與「無罪之間」。若從3位當事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算,到全案無罪定讞期間更長達約21年。 課程目標:蘇建和案,是我國司法史上死刑定讞又改判無罪的首例。透過本講題,學生可以初探我國刑事司法的形貌,並瞭解過去在刑事偵查上的嚴重人權侵害,並對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司法程序以及冤案受害人的處境有更深的認識。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A02 「你們為什麼沒有勇氣判我無罪?」-邱和順案 |
案件介紹: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的指述,循線逮捕了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共同犯下1987年11月「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同年12月震驚社會的「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 課程目標:邱和順是台灣司法史上遭羈押最久、仍未平反的死刑犯。透過本講題,學生可以初探我國冤案救援的困境,並認識到「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間的落差,以反省我國司法制度及改革的困境。同時,透過說明冤案的經過,也可以讓學生初探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司法程序等法律知識,引發進一步學習的興趣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A03 徐自強的無罪之路 |
案件介紹:1995年,徐自強無端被捲入一起綁票殺人案,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可證明徐自強有涉案,僅有二位黃姓及陳姓被告的自白,徐自強甚至可提出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但由於兩位共同被告一口咬定其有參與,徐自強遭判決死刑。之後徐自強經歷7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1次大法官解釋、5次非常上訴。2012年5月19日徐自強被羈押超過8年而案件尚未確定,因《妥速審判法》而從看守所獲釋。2015年9月1日上午11時,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徐自強無罪,這是受冤20年後,他第一次得到無罪判決。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方上訴,本案無罪確定。 徐自強案特別之處在於救援過程中,當時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要求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此號解釋過去告別過去僅靠共犯互咬的口供定罪的時代,走向重視證據及嚴格的證據法則,是台灣司法的重要轉捩點。經歷16年的牢獄生活、蒙冤涉訟21年,徐自強才終於走完這一條司法正義的道路。 課程目標:徐自強案揭示了台灣司法系統上的諸多問題,學習者可以從冤獄死牢倖存者的重生之路、探討司法不公與冤案成因、認識台灣司法人權的關鍵變革、思辨「無罪推定原則」、「超越合理的懷疑」等刑事審判基本原則,也可以進階討論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刑事共同被告詰問權利)、《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法律議題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A06 測謊報告會說謊?-羅明村案 |
案件介紹:這是一件沒有物證,主要靠不正訊問所得的證詞,而產生的刑事冤錯案⋯⋯ 羅明村一審被判有罪、二審有罪,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時他逆轉獲得無罪。逆轉的關鍵在於更一審勘驗了調查站訊問及測謊的錄影,由此法院正視了訊問及測謊過程的瑕疵。 本案在更一審判決出來後,檢察官超過10日法定期間提出上訴,依法應該無罪定讞。羅明村原本以為檢察官逾期上訴,自己無罪確定,沒想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而更二審法院完全不採對羅明村有利的事證,再度改判有罪。最後羅明村上訴三審被駁回,確定有罪。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A07永不任用的吹哨者-戴立紳案 |
案件介紹:戴立紳於任職公務員期間,發現長官不斷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時,受到良心所驅使,他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 課程目標:本案並非「刑事冤錯案」。在刑事部分,戴立紳作為揭弊者有自首,並獲得法院的「免刑判決」。然而,與其他同案被判「緩刑」的被告相較,戴立紳在工作上卻受到最為嚴厲的對待。從本案可知我國對「揭弊者、吹哨者的保障制度」的改善與建構,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透過此一主題,可鼓勵學習者思考公民在司法公正和維護社會正義中的角色和責任,發展推動人權保障及制度改革的公民行動能力。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A08 等待平反的人-王隆昌案 |
案件介紹:兩張發票,加上污點證人的證詞,大學教授受枉背上貪汙犯的前科⋯⋯ 具有土木法規專業的王隆昌在2003年臨時遞補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17位評審委員之一,只參與一次評選。2008年,特偵組調查認定南港展覽館工程案的得標公司向王隆昌等7位評委行賄。然而本案沒有扣到帳冊、沒有監聽譯文,沒有客觀可證明的見面或其他聯絡紀錄,王隆昌及其家人的帳戶也沒有異常金流,法院僅有污點證人對時間地點反覆矛盾、匯款金額前後說詞不一、疑點重重的證詞,就判決王隆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 2013年,監察院調查意見認為王隆昌案有諸多疑點,請檢察總長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015年檢察總長為王隆昌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課程目標:此案例的分享,可以討論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偵查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問題、審判過程中的偏見和誤判,並且讓學習者從理解冤案對當事人及其家庭、以及對整個社會造成的深遠影響,並能進一步思辨如何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嚴格的監督機制來防止冤錯案的發生,培養學生參與社會討論和活動的行動知識與能力,如關注冤案、參與司法改革運動、支持人權組織等。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B#議題類
講題 | 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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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司改改什麼?:民間司改會與台灣司法人權 |
是否曾在媒體上看過民間司改會?台灣為什麼存在司改會這個民間組織?司改會究竟是哪些人?都在忙什麼呢?你是否對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有許多疑問? 自1995年成立至今,民間司改會已經是台灣最資深、最老牌的民間司法改革團體。 30年來的司改運動,對司法人權作出了什麼貢獻?你知道現在的司法,出了什麼問題嗎?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B02 法檯席位,素人請就座-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
2023年起,台灣正式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只要是滿23歲的國民,都有機會被抽選、審理重大刑案。 本講題將帶領學員認識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背景、意義及它所面臨的挑戰,並針對司法公正和公民參與,有更多的對話和思考。 |
B03 正義的守門人-如何使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退散 |
在維護司法獨立的同時,如何有效實踐司法課責,使司法體制受到人民信賴的司法體制? |
B04 冤案平反的社會行動 |
所謂的「冤案」,指的是「有罪定讞」的「刑事冤錯案」。如何判斷「冤案」?「冤案」該如何平反?如何掌握案情資訊、分析卷宗證據、研判冤案成因、規劃並執行平反行動?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B06 #MeToo運動-推倒性別不平等的高牆 |
「#MeToo 運動」源於2017年美國10月「哈維.溫斯坦性侵事件」後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 #Hashtag。2023年5月,台灣的 #MeToo 因民進黨前黨工指控曾遭遇職場性騷擾,而開始引發連鎖效應,擴及至媒體、校園、體育、藝文等場域。 #MeToo 運動顯示了,台灣距離性別平等的環境,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社會對於女性及性少數營造的敵意或不友善環境,仍然困擾著大多數人,抑制人們的自主,影響日常生活。 本講題將聚焦於男女及多元性別平等的人權理念,從日常經驗中引起學員的平等及問題意識,發現自身及周遭的問題。同時,我們也將簡介「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數位性暴力防治」、《跟蹤騷擾防制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制,進一步學習如何保護自己並尊重他人。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員如果不具備性平意識,法規再完備也是無用。藉由判決、司法性平案例的介紹,我們將說明司法體系內部的性平意識與應對,其實也與整體社會大同小異。但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必須做得更好。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B07 律師如何改變社會?公益律師職涯經歷分享 |
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是律師的使命,律師也被法律賦予「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義務。 常被稱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如何發揮影響力、改變社會?除了開庭、為當事人維護訴訟權、撰寫書狀外,究竟律師的工作還有哪些模樣使你感到好奇?想一窺究竟? 適合對象:各教育階段學生、社會人士 |
B09 流量密碼與偵查不公開的糾葛 |
在偵查過程中,哪些資訊應該公開,哪些應該保密?如何判斷「合理的揭露」?如果當事人的隱私及名譽不幸受到侵害,甚至產生冤案,權益如何救濟? |
B10 「這個⋯有毒?」推理律政劇上映中 |
「看彩虹」、「喝咖啡」,惹罪上身?網購毒品,可能觸犯刑度等同於「販賣」的重罪?幫朋友一起團購、代購毒品,可能面臨動輒10年的牢獄之災? |
B15 藥物安全教育暨少年事件處理 |
面對校園毒品氾濫的問題,第一線的教師該如何是好? 適合對象:國、高中教師 |
B12 我們與國家暴力的距離 |
「暴力」是大家都知道不對的事情,但「國家暴力」好像離我們很遙遠,也很少人討論或評價。但國家暴力,其實離我們並不遠。 |
B14 如何防範詐騙及避免變成「人頭帳戶」冤案 |
詐騙集團事例屢見不鮮,如何安然躲過詐團精心設計的詐術、話術,幾乎可說是民眾心理的大面積陰影。詐騙手法千變萬化,民眾稍有不慎,便可能誤入詐騙陷阱,捲入假投資、假網拍、情感詐騙、網購詐騙,除了詐騙衍生的金融糾紛、犯行訟爭、實際財損,更有個資外洩的人權問題⋯⋯。還有還有,「魔鬼可能藏在契約細節裡」!如何小心契約內的法律陷阱? 除此之外,你知道被騙而充當「人頭帳戶」,會一夕淪為「詐欺共犯」嗎?「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慣常使用的手法,以各種方式(如:收購、欺騙)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人提領一空。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亦即「人頭」。如果被害人報案,人頭很有可能被當作「詐欺幫助犯」起訴並判刑。除了自願參與詐騙集團的人之外,也有不少人被騙走帳戶,但仍然被法院判決有罪。這些就是所謂的「人頭帳戶」冤案。 人頭詐騙涉及司法實務在「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間接故意認定爭議,近年更衍生許多系統性的司法人權問題。為因應大量增長的詐騙案件對我國司法體系造成的龐大負擔,《洗錢防制法》也新增了「無故交付帳戶罪」,但也衍伸了新的問題! 本講題要協助大眾辨識風險,增加避險的法律知識。 適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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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生活法律類
講題 | 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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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只是好玩而已?-防制霸凌與不法侵害 |
什麼是誹謗?怎樣是構成公然侮辱?網路霸凌、網暴等網路行為,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和言論自由的界線又應該如何理解?
(若聚焦於「性別平等」,請參考「B06 #MeToo運動-推倒性別不平等的高牆」) |
C03 數位法治:數位資安及個人資料安全與保護 |
台灣在這個數位化快速發展的時代,不僅站在科技創新的前沿,更面對著法律和道德的交織挑戰。本會認為,現在正是在更高層次上討論「數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最佳時刻,因此,我們現正積極推進「數位基本法」的架構和內容的討論,以全面應對未來的數位挑戰。 近年我們曾參與「數位身分證的訴訟」、「健保資料庫的憲法訴訟」,對《科技偵查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訂,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討論,本會也都沒有缺席。 |
C06 從小故事,學習實用的法律知識:不動產、財產規劃與遺囑 |
民眾面對繼承問題時,通常考量點是財產移轉及贈與相關的稅負,律師透過實例來說明各種稅務上風險。另外我們也發現其中跟司改議題相關的問題:例如有民眾詢問家人長輩有逐漸失智的問題,而可能有遭人詐騙導致大量財損的風險。從小故事,學習實用的法律知識。 |
C07 許一個幸福快樂的社區生活:公寓大廈常見糾紛之處理與規範新知 |
管委會制定的規約可以限制餵食流浪動物嗎?難忍噪音鄰居,管委會可以怎麼幫助我? |
講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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