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文字整理】《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五週年研討會紀錄
2017-1-18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賦予法官獨立而超然的地位,目的是讓法官不要成為特定團體或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進一步讓訴訟程序參與者信賴並接受法院的判決結果。
在黨國不分的威權時代,政治部門透過司法行政直接干涉審判結果的情況屢見不鮮。在政治力干預審判已大幅減少的今日,法官被質疑隱身於「審判獨立」之後,濫用自由心證草率斷案,因而引致冤錯案發生,或產出嚴重逸離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決結果,使人民反而對司法更加不信賴,帶動司法改革的焦點,從保護法官不受干涉,位移至不適任法官的淘汰。
《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就是在這樣的時代氛圍下通過施行,擔起將不適任法官逐出審判獨立保護傘的重責大任,並試圖與起步較晚的檢察官制度改革接軌,企盼提升司法公信力,翻轉人民對司法的負面想像。
一轉眼,個案評鑑制度即將邁入第6年。距離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第一次進入立法院,已經過18年。許多案例都清楚顯示了,《法官法》立法過程中的諸多拉扯、妥協,都實在地反應在諸多個案評鑑制度實施時的綁手綁腳。
司改會長期關注法官、檢察官制度改革,希望能從監督的角度,與大家分享我們對個案評鑑制度的觀察,並期待促成更精緻的個案評鑑制度設計。
報告 個案評鑑制度七大迷思
高榮志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當人民開始希望司法從「獨立性」往「可課責性」的方向擺盪,評鑑制度以及《法官法》通過其實都是在這個大時代背後的架構脈絡之下產生……
與談 台灣司法應受民主政治的監督
王金壽 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很高興今天有此機會和大家分享對此意見之看法。今天的與談分為三部份,首先是對此份報告的看法,其次是民間司改會的角色,最後談整體台灣社會對法官、檢察官評鑑的看法。
與談 檢審會與檢評會間法律定位不明確
吳萃芳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評議委員會根據《法官法》設立,其目的是對於移請評鑑的檢察官適任與否作出決議,若認為有懲處必要,則送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處理。在實際參與檢察官評議的決策之後,我認為現行制度下最大的問題之一,即是檢評會和人審會之間法律地位定位的不明確。
與談 民眾作為司法的使用者當然在乎「態度」
施泓成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
許多評論認為,司改會似乎都在挑剔法官的開庭態度。但是,民眾既然作為司法的主要使用者,民眾當然會在乎法官的態度,也會在乎民眾在行使權利時,會否受到法官的尊重。
與談 應該建立獨立的評鑑機構
林振煌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國內應該要有一個獨立的評鑑機構,並能夠設計較適當的問卷與民意調查。而在個別法官如果有瑕疵行為發生時,可回溯地追究該法官過去所辦過之案件……
與談 評鑑制度之於司法體系
蔡博方 臺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助理教授
如果司法體系要從他處引進評鑑制度,必須思考什麼樣的評鑑方式適合司法體系。
與談 現行制度若能落實應可達監督效果
林三元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副廳長
現行的制度好好運作,是足以達到監督的目的,但為什麼無法在現有的制度下好好的做?這可能反而是我們要檢討的原因。好好檢討這個原因或許可讓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走往更正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