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檢察獨立,
讓權力行使有責任。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追訴犯罪,也必須保障人民權利。我們持續推動指揮透明、人事改革與有效問責,讓檢察權在專業判斷與民主監督之間,建立清楚的界線。
持續監督的改革課題
- 檢察官倫理與懲戒:持續追問責任標準
2026-06-08|本會針對檢察官洩密案的懲戒結果發表聲明,要求重視保密義務及究責。
閱讀聲明全文 - 檢察總長任命:人事同意權與代理制度
2026-05-12|本會就指定遭立法院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提出制度疑慮,呼籲完善任命與代理機制。此處記錄該日聲明,非現任人事公告。
檢察官的角色與人力配置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辯護律師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使防禦權;檢察官則負責犯罪偵查、提起與實行公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職務。檢察官應同時注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以保障程序與實體上的權利。
檢察實務依工作需要,區分偵查、公訴及執行等分工。制度改革不只關乎人數,也關乎案件如何交接、人力如何分配,以及辦案品質如何受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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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 | 檢察(總)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總計 |
|---|---|---|---|---|
| 地方檢察署 | 21 | 171 | 1,094 | 1,286 |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 6 | 22 | 133 | 161 |
| 最高檢察署 | 1 | 2 | 10 | 13 |
| 總計 | 28 | 195 | 1,237 | 1,460 |
來源: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檢察署級別),2025 年底。本表依官方數值重排,總計含檢察(總)長及主任檢察官。
下表保留原頁的 2014 年人員資料,供理解當時改革討論的背景。機關名稱沿用當年名稱,不代表目前編制或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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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 | 檢察(總)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總計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21 | 150 | 1,011 | 1,182 |
| 高等法院檢察署 | 6 | 19 | 169 | 194 |
| 最高法院檢察署 | 1 | 3 | 18 | 22 |
| 總計 | 28 | 172 | 1,198 | 1,398 |
來源:立法院對 2014 年司法資源的統計分析。本表為固定年度的歷史資料;上方的法務部統計來源頁會隨新年度更新。
檢察制度改革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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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強化檢察官的舉證與蒞庭公訴責任,配合交互詰問等程序,使法庭上的攻防更清楚。法務部新制施行一周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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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任命加入立法院同意程序
修正《法院組織法》,建立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及固定任期的制度。現行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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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建立評鑑與職務保障制度
《法官法》於 2011 年制定公布;個案評鑑相關規定於 2012 年施行,並將檢察官會議及特定指揮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等要求明文化。《法官法》第89、91、92、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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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偵查組裁撤
特偵組曾於 2006 年修法取得設置法源;2016 年修法刪除該法源,並自 2017 年起裁撤。最高檢察署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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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與懲戒制度再修正
2019 年修法,相關新制於 2020 年施行。符合資格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並調整民間團體請求資格、全面評核與懲戒程序。《法官法》第35、89、103條
哪裡有問題?
從權責界線、人力配置到人事監督,以下五項課題與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密切相關。點選各題可展開內容。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部長的權責問題
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法務部部長則依《憲法》第56條,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兩者的任命與責任機制不同,不能直接以誰「比較有民意基礎」決定其權限。
依《法官法》第94條,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行政,但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為具體的指揮、命令。我們關心的是:刑事政策、行政監督與個案偵查指揮的界線如何明確,發生爭議時由誰負責。
書面指揮制度未能落實,檢察官難以獨立辦案
《法官法》第92條規定,檢察官對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犯罪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時,應以書面附理由。不同意書面命令的檢察官,得依法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長官親自處理或移轉案件。
我們主張落實這些程序,讓命令、異議及責任有可追溯的紀錄,降低不當干預的風險。
檢察內部勞逸不均、權責不符
偵查、公訴與執行的分工,應以案件複雜程度、實際工作時間與辦案品質共同檢視。高等檢察署還有再議、偵查及督導等法定或實務任務,不能以「僅需到庭論告」概括其職掌。
本會原有改革主張,著重改善第一線人力配置與案件交接,使偵查及公訴責任能持續追蹤。無罪判決本身不等於檢察官違失;是否應究責,仍須檢視具體辦案行為、法定義務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等要件。
「升官文化」對檢察官體制之影響
當檢察官的人事發展與首長評價、案件分配過度連動,可能使辦案者傾向迎合上級。我們主張以公開、可檢驗的遴任標準與透明程序,降低這類制度誘因。
應同時檢視辦案品質、人權保障、團隊合作與倫理表現,避免把偵辦矚目案件當作升遷的單一指標。遴任與升遷應有清楚的標準及程序,才能避免人事考量凌駕專業判斷。
缺乏外部監督的人事升遷制度
依《法官法》第90條,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相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人事事項,決議須報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並非由委員會單獨作最終決定。
法定委員共17人,由部長指派代表、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代表、全體檢察官選出代表組成。這套組成未設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代表席次,是本會主張引進外部監督、提高人事公信力的改革重點。
我們可以這麼做!
以下九項為本會既有改革主張的摘要。部分涉及組織與任命程序的修法,尚非現行法。完整討論可參考 民間版檢察官署組織法研討會與本頁所列草案。
組織精簡,將檢察官署由三級改為二級
本會既有方案主張,檢討現行分級組織,朝「檢察總署+區域檢察署」的二級配置調整,配合業務重整與人力重新分配,改善第一線辦案負擔。
這是組織改革倡議,尚非現行制度。推動時也須完整處理再議、公訴、偵查與督導業務的承接,不能僅以裁減機關取代功能規劃。
採偵查與公訴一貫制,以達權責相符
本會主張由同一位檢察官持續負責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判決確定的過程,以減少重複閱卷及交接成本,讓案件品質與責任更容易追蹤。
這項倡議須與組織、人力及代理制度一併設計,並處理調職、迴避與工作負荷等配套。
廢除主任檢察官,改採「資深檢察官制」
本會既有方案主張,凡符合客觀標準的檢察官,都可取得資深檢察官資格;團隊辦案的領導者,再由署內檢察官從資深檢察官中票選產生。
目的是降低為求升遷迎合上意的誘因,同時保留團隊領導、經驗傳承與專業支持,深化檢察體系的內部民主。此為改革提案,並非現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已遭廢除。
落實書面指揮制度,陽光化職務監督
本會主張,對依法應以書面附理由的指揮命令,應保留清楚紀錄,並建立可實際使用的異議、申訴及究責管道。
對拒絕依法作成書面命令的長官,本會既有倡議要求讓承辦檢察官能啟動有效的外部檢驗。是否構成評鑑事由、誰有請求資格,仍須依具體情況及《法官法》規定判斷,不能直接等同於已可成立評鑑。
落實檢察官會議,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法官法》第91條已設檢察官會議,對事務分配、分案、考核監督、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等事項提出建議。現行《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得不召開,必要時可加開臨時會。
本會既有主張是提高會議頻率,朝每月召開推進,並落實議案討論及決議追蹤,讓內部民主不只停留於形式。每月召開是改革建議,並非現行法定頻率。
檢察總長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
本會既有方案主張,先由法務部部長提出人選,經行政院通過,再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交付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以釐清政策推動與人事責任。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仍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本項屬於修法主張,尚非現行任命程序。
適當平衡法務部部長人事權,以落實責任政治
本會原有主張認為,法務部部長既須對檢察行政與刑事政策負責,檢察首長的遴任制度也應有相應的權責設計。
人事權的調整,須搭配透明標準、外部監督及職務保障;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為具體指揮、命令的界線,也應明確維持。
增設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溝通機制,建立法務政策與偵查指揮之具體界線
法務部部長負責政策與行政監督,檢察總長則依法指揮監督檢察官的職務。我們主張建立清楚的溝通及爭議處理機制,讓一般刑事政策與具體案件指揮的界線可受檢驗。
對有爭議的政策,應納入檢察實務意見,說明決策理由及責任歸屬,避免政策協調成為不透明干預個案的管道。
調整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健全檢察官人事機制
本會主張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引進外部委員,增加組成的多元性,減少派系利益影響,強化人事決策的客觀性與公信力。
此處的「檢審會」負責人事審議,與處理個案違失評鑑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不同。現行檢評會依法已有檢察官、法官、律師及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等成員,不能將兩個委員會混為一談。
檢察官評鑑:讓監督真正發揮作用
個案評鑑針對檢察官具體的違失行為進行調查及審議。《法官法》第89條規定的事由,包括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的重大辦案違誤、情節重大的程序或倫理違反等;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單獨作為評鑑事由。評鑑也不會直接撤銷原案件的處分或判決。
評鑑請求、請求成立與最後受到懲戒,是不同階段,統計時不能混用。
查看《法官法》第35、89條及相關程序
舊制:司改會受理與提出請求
依本會 2021 年公開觀察報告表七,2012 年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共受理 714 件檢察官申訴,並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 48 件請求。這是本會的收案及送件統計,不是全國檢評會的收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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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申訴件數 | 向檢評會請求件數 | 請求率 |
|---|---|---|---|
| 2012 年 | 68 | 2 | 2.94% |
| 2013 年 | 88 | 18 | 20.45% |
| 2014 年 | 74 | 18 | 24.32% |
| 2015 年 | 79 | 5 | 6.33% |
| 2016 年 | 73 | 0 | 0.00% |
| 2017 年 | 100 | 2 | 2.00% |
| 2018 年 | 93 | 1 | 1.08% |
| 2019 年 | 126 | 1 | 0.79% |
| 2020 年(1/1–7/16) | 13 | 1 | 7.69% |
| 合計 | 714 | 48 | 6.72% |
來源:2021-09-02《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第9頁表七及註8。2020 年僅含 1 月 1 日至 7 月 16 日。請求率=請求件數÷申訴件數,逐列重新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
新制:人民能直接請求,仍須檢視實際效果
2019 年修法後,符合《法官法》資格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個案評鑑;民間團體原有請求資格則遭刪除。本會持續觀察新制,要求積極調查、降低程序門檻並公開成效。
本會 2024 年四周年觀察報告整理至 2024 年 11 月的資料顯示:檢評會共有 11 件請求成立,但其中由人民直接請求而成立者仍為零。不能把法官評鑑的成立案件數,移作檢察官評鑑的數字。以下為該報告所列期間的辦理概況,並非 2026 年即時累計。
| 決議結果 | 件數 |
|---|---|
| 請求成立 | 11 |
| 請求不成立 | 9 |
| 不付評鑑 | 779 |
| 不予受理 | 69 |
| 撤回 | 6 |
| 總計 | 874 |
來源:2024-12-28《法官法》新法施行四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第3–4頁及表二。11 件成立包含移送職務法庭 9 件、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 2 件;9 件不成立包含職務監督 3 件、無職務監督 6 件。這些結果不等於最終懲戒判決。
本會的改革方向包括:積極聽取陳述、調閱卷宗與錄音;檢討檢評會調查人力及流程;降低弱勢民眾請求門檻;檢視當事人資格限制;公開年度成效、決議資訊,並重新思考系統性的評核與職務監督。
國家賠償責任與檢察專法
刪除司法官國賠的特別限制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的國賠責任設有特別限制:須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才適用該條規定。這不等於法官、檢察官的所有行為一律免責。
本會主張刪除這項特別限制,使司法侵害的國家責任回歸一般標準,並以國家自己責任的觀點檢討制度。這是修法倡議,並非第13條已被刪除;也不能以個案評鑑成立,直接推論國賠當然成立。
核對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閱讀本會2023年國賠修法研討會摘要
以專法釐清組織與職權
本會長期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及檢察官專法,將組織設計、人事、職務保障、指揮監督與問責機制一併討論。以下保留原頁的民間草案與研討會資料,作為制度改革的歷史與論證依據。
- 2016-04-15《檢察署組織法》民間草案
歷史提案,非現行法律。
- 「民間版檢察官署組織法修法與建議」研討會
保留完整改革論述與討論脈絡。
原始資料與延伸閱讀
- 《法官法》
評鑑、人事審議、檢察官會議、指揮監督與施行規定。
- 《法院組織法》
檢察職權、檢察總長任命與行政監督界線。
- 法務部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統計
本頁人員現況表採2025年底資料;來源頁可能隨新年度更新。
- 2021 年一周年觀察報告
舊制受理申訴與提出請求的原始統計,見表七。
- 2024 年四周年觀察報告
新制辦理概況、人民請求案件與改革建議。
遇到檢察官辦案有問題?
先釐清爭議是案件結果、辦案程序,還是檢察官的具體違失行為。評鑑與上訴、再議等救濟不同,應分別留意適用要件與期限。您可先閱讀本會說明,或依司改急診室的受理及預約方式尋求協助。


監院主動調查蔡水添案之反思
200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