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緣起
2014年3月1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違反朝野協商逐條審查的決議,以30秒不到的時間,片面宣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逾三個月審查期限,將該協議送出委員會並送院會存查。學生及公民團體於立法院外展開靜坐抗議,隔日凌晨,反黑箱服貿的民眾升高抗爭手段,衝進立法院、佔領議場,訴求退回服貿,318運動就此揭開序幕。
義務律師團共同召集人顧立雄律師於同年3月19日邀請多位律師至民間司改會商討就此程序聲請釋憲的可能性,同時也擔心警民對峙的緊張情勢若升高,警方可能會有大規模逮捕民眾的行動,屆時會有律師陪同當事人偵訊的需求,故決定組織義務律師團,由司改會成為統籌組織、聯繫律師的工作平台,處理運動中陪同當事人偵訊、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後續訴訟至今。
協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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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最主要協助對象為318佔領立法院、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的運動參與者:318佔領立法院事件後,佔領者被起訴侵入住居等罪,律師團協助受到國家追訴的當事人進行辯護;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則是因2014年3月23日當晚,318佔領事件已進行六天,但政府仍忽視人民的訴求。部分群眾轉移佔領目標前往行政院,當天晚間七點開始進入院區、在現場協助維持秩序者,被起訴了毀損、侵入住居、煽惑他人犯罪罪等,律師團協助辯護;3月24日凌晨,警方使用暴力手段驅離手無寸鐵群眾,部分受傷民眾嗣在律師團協助下提出自訴及國賠訴訟,共同追究324當晚國家暴力驅離民眾的責任,期盼能夠藉由訴訟調查、還原當晚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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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團協助對象亦擴及2014年當年度發生的其他社會運動參與者,如411路過中正一案件、428反核佔領忠孝西案件、429反核擋車案與抗議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的626烏來擋車案,以及324四週年時發生的潑漆抗爭行動案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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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件協助人數及律師人數
案件 428自訴 428國賠 429辯護 626辯護 324潑漆辯護 協助人數 17 16 6 8 6 協助律師數 36 25 14 27 16 案件 318辯護 323辯護 324自訴 324國賠 411辯護 協助人數 22 132 48 31 4 協助律師數 40 113 101 54 6
律團成員
- 318佔領立法院事件
案件 律師名單 318辯護案
- 尤伯祥
- 王龍寬
- 任君逸
- 余柏儒
- 吳姿徵
- 李亦庭
- 李艾倫
- 李宣毅
- 周漢威
- 林子琳
- 林子翔
- 林俊宏
- 邱顯智
- 洪嘉呈
- 翁國彥
- 高涌誠
- 郭德田
- 郭憲彰
- 陳宏奇
- 陳孟秀
- 陳建佑
- 陳鵬光
- 曾威凱
- 黃柏彰
- 黃意文
- 黃新為
- 劉庭伃
- 劉繼蔚
- 蔡婉婷
- 蔡晴羽
- 鄭建國
- 鄭深元
- 蕭予馨
- 蕭詠心
- 賴瑩真
- 謝佳穎
- 謝孟釗
- 羅秉成
- 羅婉婷
- 蘇孝倫
- 顧立雄
- 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自訴、國賠、辯護)
案件 律師名單 324周倪安自訴黃昇勇案
自訴代理人 - 尤伯祥
- 吳明蒼
- 林育丞
- 高涌誠
- 郭皓仁
被害人代理人 - 王 晨
- 申 哲
- 任孝祥
- 何彥勳
- 李明洳
- 李宣毅
- 李昭慶
- 李荃和
- 李惠貞
- 李錫永
- 周 政
- 林明忠
- 林建宏
- 林啟瑩
- 邱啟鴻
- 凃莉雲
- 姚孟岑
- 洪旻郁
- 洪偉勝
- 唐玉盈
- 孫 斌
- 張信陽
- 張靜如
- 梁水源
- 許名志
- 許惠峰
- 許碧真
- 郭怡青
- 郭德田
- 陳一銘
- 陳孟秀
- 陳昱龍
- 陳為元
- 喬政翔
- 彭彥儒
- 黃昱中
- 黃國城
- 黃慧敏
- 葉恕宏
- 葉偉翔
- 廖芳萱
- 廖凱偉
- 廖蕙芳
- 熊依翎
- 劉冠廷
- 劉繼蔚
- 蔡宗隆
- 蔣昕佑
- 蕭予馨
- 駱憶慈
- 謝孟釗
- 藍子涵
- 魏潮宗
- 羅婉婷
- 嚴心吟
324自訴馬英九、江宜樺、方仰寧、王卓鈞
- 尤伯祥
- 王 晨
- 申 哲
- 李明洳
- 李昭慶
- 李惠貞
- 李錫永
- 林建宏
- 邱啟鴻
- 洪偉勝
- 倪映驊
- 唐玉盈
- 袁瑋謙
- 張靜如
- 許名志
- 郭皓仁
- 郭德田
- 陳為元
- 陳鵬光
- 喬政翔
- 彭彥儒
- 黃新為
- 葉恕宏
- 劉冠廷
- 蔣昕佑
- 蕭予馨
- 謝孟釗
- 顧立雄
324自訴指揮官楊鴻正、薛文容案
- 尤伯祥
- 唐玉盈
- 郭皓仁
- 陳鵬光
- 劉繼蔚
- 顧立雄
324自訴不知名員警案
- 尤伯祥
- 王友正
- 申 哲
- 吳佶諭
- 呂文正
- 李宣毅
- 李昭慶
- 李盈佳
- 李晏榕
- 李珮琴
- 李荃和
- 李惠貞
- 李錫永
- 林士雄
- 林子琳
- 林依雯
- 林易徵
- 林育丞
- 林建宏
- 林家如
- 林殷廷
- 林啟瑩
- 洪旻郁
- 洪偉勝
- 洪國勛
- 洪菁黛
- 洪維德
- 唐玉盈
- 孫 斌
- 涂莉雲
- 高涌誠
- 張克豪
- 張信陽
- 張雁翔
- 張寧洲
- 張靜如
- 莊家亨
- 許名志
- 許惠峰
- 許嘉容
- 許碧真
- 郭德田
- 陳一銘
- 陳仁豪
- 陳孟秀
- 陳雨凡
- 陳奕廷
- 陳彥彰
- 陳昱龍
- 陳緯諴
- 陳憲政
- 喬政翔
- 彭彥儒
- 黃于珊
- 黃品欽
- 黃昱中
- 黃國城
- 黃博彥
- 黃慧敏
- 葉恕宏
- 葉偉翔
- 廖芳萱
- 廖蕙芳
- 熊依翎
- 趙珮怡
- 劉冠廷
- 劉琦富
- 劉繼蔚
- 潘天慶
- 蔡文傑
- 蔡宗隆
- 蔣昕佑
- 駱憶慈
- 謝坤峻
- 謝孟釗
- 魏潮宗
- 羅婉婷
- 嚴心吟
- 顧立雄
324國賠
- 尤伯祥
- 王友正
- 申 哲
- 江凱芫
- 吳威廷
- 吳耀庭
- 呂文正
- 李明洳
- 李惠貞
- 李錫永
- 林依雯
- 林育丞
- 林建宏
- 林裕智
- 邱啟鴻
- 姚孟岑
- 洪偉勝
- 洪國勛
- 洪菁黛
- 胡珮琪
- 倪映驊
- 唐玉盈
- 唐德華
- 孫 斌
- 涂莉雲
- 袁瑋謙
- 高涌誠
- 張晁綱
- 許名志
- 許惠峰
- 許碧真
- 郭皓仁
- 郭德田
- 陳一銘
- 陳孟秀
- 陳昱龍
- 陳為元
- 陳景筠
- 陳鵬光
- 傅馨儀
- 喬政翔
- 黃昱中
- 黃新為
- 黃慧敏
- 葉恕宏
- 葉偉翔
- 熊依翎
- 劉冠廷
- 劉繼蔚
- 蔡佳融
- 蔣昕佑
- 蕭予馨
- 魏潮宗
- 羅婉婷
- 顧立雄
323辯護案
- 丁穩勝
- 尤伯祥
- 王 彥
- 王敘名
- 王龍寬
- 白友桂
- 任君逸
- 江榮祥
- 何朝棟
- 余瑞陞
- 吳文君
- 吳世宗
- 吳怡德
- 吳姿徵
- 吳宣樺
- 吳啟玄
- 吳啟豪
- 呂文正
- 李艾倫
- 李宏澤
- 李翎瑋
- 李嬡婷
- 沈巧元
- 周君達
- 周漢威
- 林子翔
- 林育丞
- 林俊宏
- 林建宏
- 林家如
- 林殷廷
- 林啟瑩
- 邱于柔
- 邱叙綸
- 邱啟鴻
- 邱瑛琦
- 侯宜秀
- 施泓成
- 柯俊吉
- 洪大植
- 洪國勛
- 洪嘉呈
- 翁乙仙
- 翁翊華
- 高涌誠
- 高培恒
- 高樗寧
- 張人志
- 張克豪
- 張寧洲
- 張靜如
- 張譽尹
- 莊文玉
- 許惠峰
- 連元龍
- 郭德田
- 郭憲彰
- 陳克譽
- 陳宏奇
- 陳怡君
- 陳昱龍
- 陳為元
- 陳景筠
- 陳鼎駿
- 陳誌泓
- 陳緯諴
- 陳耀南
- 彭立言
- 曾威凱
- 黃昱中
- 黃英哲
- 黃逸仁
- 黃意文
- 楊淑玲
- 楊適丞
- 葉恕宏
- 董惠平
- 廖芳萱
- 褚瑩姍
- 趙書郁
- 趙珮怡
- 趙偉程
- 劉冠廷
- 劉庭伃
- 劉繼蔚
- 蔡秀芳
- 蔡明珊
- 蔡欣渝
- 蔡雅瀅
- 蔣昕佑
- 鄧思文
- 鄭富方
- 鄭歆儒
- 蕭予馨
- 蕭郁潔
- 賴秉詳
- 賴秋惠
- 賴瑩真
- 戴維余
- 薛欽峰
- 謝佳穎
- 謝孟釗
- 謝富凱
- 鍾慶禹
- 簡旭成
- 簡凱倫
- 魏潮宗
- 羅婉婷
- 羅興章
- 嚴心吟
- 蘇孝倫
- 顧立雄
- 其他相關案件
案件 律師名單 428國賠案
- 尤伯祥
- 王怡今
- 李明洳
- 林建宏
- 邱啟鴻
- 洪偉勝
- 胡珮琪
- 孫浩婷
- 高涌誠
- 張恆嘉
- 張玲綺
- 張博筌
- 張靜如
- 許朱賢
- 許程筑
- 郭德田
- 陳又新
- 陳建佑
- 陳思合
- 陳柏舟
- 劉庭伃
- 劉鴻傑
- 蔡文傑
- 蔡秀芳
- 賴瑩真
- 羅婉婷
- 嚴心吟
428自訴案 - 丁穩勝
- 尤伯祥
- 王怡今
- 余宗鳴
- 李宣毅
- 林建宏
- 邱瑛琦
- 邱顯智
- 洪偉勝
- 高涌誠
- 張玲綺
- 張靖雅
- 張靜如
- 張譽尹
- 許程筑
- 郭德田
- 陳又新
- 陳仁豪
- 陳建佑
- 陳思合
- 陳柏舟
- 黃慧敏
- 劉冠廷
- 劉庭伃
- 蔡文傑
- 蔡明珊
- 賴瑩真
- 鍾文岳
- 羅婉婷
- 嚴心吟
324四週年潑漆案 - 王 彥
- 李明洳
- 李翎瑋
- 周宇修
- 林俊宏
- 邱敘綸
- 胡珮琪
- 張寧洲
- 陳又新
- 陳宏奇
- 陳俐婷
- 陸榆珺
- 黃昱中
- 褚瑩姍
- 劉繼蔚
- 蔡晴羽
429擋車案 - 余瑞陞
- 周君達
- 林佳韻
- 林家如
- 邱瑛琦
- 高涌誠
- 張淑瑛
- 郭上維
- 陳建州
- 黃昱中
- 趙舒婷
- 蔣昕佑
626擋車案 - 丁穩勝
- 尤伯祥
- 王展星
- 余宗鳴
- 林俊宏
- 林建宏
- 高涌誠
- 張靖雅
- 梁燕妮
- 陳琬渝
- 曾威凱
- 黃柏彰
- 黃國城
- 劉冠廷
- 劉繼蔚
- 蔡宗釗
- 蔣昕佑
- 賴瑩真
- 駱憶慈
- 謝富凱
- 羅婉婷
- 顧立雄
目的與成果
即便經過民主轉型這麼多年,我仍然不看好法院會有魄力去判警察有罪。但有這樣一個訴訟,我們透過訴訟上的調查,讓被害人把被害的經過講出來,再加上把警察的蒐證帶、新聞的畫面通通搜集在一起,成為法院的審判紀錄,歷史要用這種方式留下來,否則二十年後沒有人知道那個晚上發生什麼事,大家就會相信官方的說法,認為當晚的民眾是暴民。
──律師團總召集人 尤伯祥律師 @查無此人展覽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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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八年,無償陪伴當事人到最後
為全面支援2014年起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義務律師團自2014年3月18日由一般民眾自發進入立法院陳抗起,即一起進入立法院排班,並就近協助院內陳抗民眾產生的法律問題,而因同年3月24日政府的不當驅離,於同年3月27日,義務律師團開始無償為陳抗民眾進行自訴及國賠案件的訴訟,直至8年後的今天,「控訴組」之義務律師團才因自訴、國賠案件全面審結而完成任務。
另一方面,因民眾自發表達意見,卻遭國家追訴的刑事案件,直至今日,因案件尚未完全審結,義務律師團仍無償為剩下的兩位民眾全力辯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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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公開審理,保存下大量國家暴力訴訟文書、影像、筆錄等證據資料,並充分向社會大眾展現當年國家的不當驅離行動
於同年3月24日佔領行政院案發生後,為能第一時間保全警察的搜證資料,義務律師團旋於同年4月3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保全證據聲請,並獲臺北地方法院准許保全,律師團因此得到324當天凌晨警察於行政院院區及週邊區域不當驅離民眾時的秘錄影像及警察勤務文件,並將前開影像及文件使用於日後的自訴、國賠案件等公開審理程序內,以使公眾周知,為日後向國家究責及我國社會保留了珍貴的證據資料。
又義務律師團於2021年,將前開資料提供予民間司改會舉辦「查無此人」展覽,並由民間司改會將資料去識別化及整理後,將本案訴訟中,勘驗當晚影像的筆錄、律師書狀、法院函文,以及當年向社會廣徵而得的影像、新聞資料、警方秘錄器影像等進行公開展覽,使當年國家對民眾的暴力行為得以有效保存。除此之外,民間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亦正一同將前述資料電子化,並建製資料庫中,以利我國社會日後得隨時查找本案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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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挑戰刑事訴訟法「同一案件」見解、協助被害人到庭陳述國家暴力經驗、促成法院認定不當驅離事實
此律團協助之一系列自訴案件,共協助66位受警方不當驅離的當事人,向當時之警方指揮官方仰寧等及具指揮監督權之行政院長及總統提出自訴,並就刑事訴訟法中舊有的「同一案件」的概念提出釋憲。
訴訟期間,義務律師團為還原當時的指揮鍊及確認施暴員警,付出極大之心力,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害人陳述意見權之規定落實前,即成功爭取讓本案被害人到法庭陳述意見。
雖判決結果不盡人意,未能直接使各區域驅離指揮官、行政院長及總統等負起應負之責任,但義務律師仍成功使法院認為,當時負責驅離的員警確有不當驅離及施暴的行為(103年度自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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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案件:促使我國司法面對「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煽惑他人犯罪罪」等概念,深化民主法治
義務律師團共協助178位民眾辯護,除使多數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外,在辯護期間,義務律師們成功使我國法院注意「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等新興法律概念,並讓最高法院承認前開概念為我國阻卻違法事由之一(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另因本案檢察官及法院,仍在使用當年的「威權刑法」追訴本案和平集會的民眾,為此,義務律師團成員與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臺北律師公會一同舉辦「威權刑法與轉型正義:從煽惑罪及侮辱公署罪談起研討會」及「從街頭到法庭|佔領運動與言論自由:以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為核心」,使我國實務、學界、官方代表能夠充分表達對「威權刑法」(煽惑罪、侮辱公署罪)是否應刪除或修正的意見。而研討會的紀錄,業經我國行政院納入參考,並已請監察院針對我國現行法制及檢警實務上恐涉及侵害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人權之相關調查報告,進行歸納整理,將調查結果及後續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利後續規定的修正(參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足見本次研討會的舉辦,對我國「威權刑法」的修正,將有深遠的影響,顯對我國法治實現具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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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案件:確認國家對暴力驅離之賠償義務,使民眾獲得賠償,亦警示未來警察驅離手段應遵守比例原則
義務律師團共協助79位民眾進行國賠訴訟,其中當事人林明慧部分,率先於2015年8月7日,由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臺北市政府應賠償當事人新臺幣3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民事判決),其餘因警方在2014年3月24日的不當驅離行動,而受傷的若干當事人,則於2022年1月27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賠償共140萬8169元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訴訟期間,義務律師們不辭辛勞,在搜證影像中抽絲剝繭,成功於眾多的秘錄器影像中,找出警察不當驅離及施暴的影像,使法院確認並正視員警對手無寸鐵的人民,有逾越比例原則的施暴問題,並使法院於判決中載明應如何判斷警方是否有不當驅離一事之基準,為我國警察執法國賠問題之指標案件。
大事紀
義務律師團成立
時間 | 內容 |
2014.03.17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並送院會存查。 |
2014.03.18 | 在立院外舉行「守護民主之夜」晚會,而後學生衝破警察封鎖進入立法院內靜坐。 |
2014.03.19 | 司改會24小時陪偵專線啟動。 |
2014.03.20 | 招募義務律師團,並進駐議場排班。 |
2014.03.23 | 部分群眾佔領行政院,午夜遭警方暴力清場,現場亦有律師前往輪班、協助。 |
2014.03.27 | 召開控訴國家暴力記者會,義務律師團第1次大會,討論義務律師團如何運作,初步分為控訴組及辯護組。 |
2014.03.30 | 義務律師團第2次大會。 |
2014.04.03 | 向法院聲請保全323當晚警察執勤等相關證據。 |
2014.05.30 | 義務律師團助理計畫開始協助下列各專案。 |
主要協助案件(318事件、324事件)案件時序表
- 318立法院佔領案(辯護)
時間 內容 2015.02.10 臺北地檢署就318佔領立法院案起訴22人。 2017.03.31 318佔領立法院案一審宣判,判決22人皆無罪。 2017.06.07 公民不服從七要件?—318判決評析座談會 2018.03.13 318佔領立法院案二審宣判,判決22人皆無罪確定。(結案) - 324行政院驅離案(自訴)
時間 內容 2014.04.25 召開記者會,並針對3/23行政院鎮壓事件提起自訴。 2014.06.08 324自訴人及律師至司改會確認影像證據。 2014.07.30 324自訴案首次於臺北地方法院開庭。 2014.12.30 324自訴案陸續遭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以「同一案件」為由不受理,律師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15.01.22 最高法院駁回324自訴案上訴。 2015.03.21 324自訴案當事人於周榮宗訴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部分提起承受訴訟。 2015.04.10 就刑事訴訟法同一性問題聲請釋憲(會台字第13359、12513、13452、13332)。 2019.07.18 324自訴案-周倪安訴黃昇勇部分一審宣判,判決時任臺北市警局局長黃昇勇無罪。 2019.08.23 324自訴案-訴現場指揮官部分一審宣判,判決時任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長薛文容及南港分局長楊鴻正無罪。 2020.01.03 就刑事訴訟法同一性問題聲請之釋憲,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2020.03.16 324自訴案-周倪安訴黃昇勇部分二審宣判,判決維持時任臺北市警局局長黃昇勇無罪。 2020.09.15 324自訴案-自訴馬、江、王、方一審宣判,判決4人皆無罪。(結案) - 324行政院驅離案(辯護)
時間 內容 2015.02.10 臺北地檢署就323佔領行政院案起訴93人。 2015.05.05 臺北地檢署就323佔領行政院案追加起訴39人。 2016.05.20 行政院對126位佔領行政院案涉及告訴乃論罪的當事人撤回告訴,惟仍有21位當事人因涉及非告訴乃論罪名(妨害公務、毀損公物及煽惑他人犯罪),案件仍續行審理。 2017.04.10 323佔領行政院一審宣判,煽惑他人犯罪及加重竊盜部分無罪,妨害公務、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等部分有罪。 2020.04.28 323佔領行政院案二審宣判,判決1人無罪16人有罪(其中8人不得上訴,有罪定讞)。 2020.10.30 323佔領行政院案律師團上訴,最高法院公開言詞辯論,請專家到庭就煽惑他人犯罪罪合憲性、抵抗權陳述意見。 2021.01.18 323佔領行政院案三審宣判,最高法院肯定抵抗權得類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限縮煽惑他人犯罪罪解釋,惟本案事實調查未盡,故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2021.10.08 323佔領行政院案更一審宣判,判決2人毀損公物有罪、6人煽惑他人犯罪罪不受理。(最後2人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2023.4提出憲法訴訟,等待受理中) - 324行政院驅離案(國賠)
時間 內容 2014.04.23 324案件當事人林明慧提起國賠訴訟,為324案件中首件國賠訴訟。 2015.08.07 324國賠首件案件—林明慧國賠案一審勝訴,臺北市政府應賠償30萬。 2015.03.23 324案件當事人提起國賠訴訟。 2019.10.30 324國賠案一審宣判,判決臺北市警局應賠償14人共111萬1570元。 2022.01.27 324國賠案二審宣判,判決臺北市警局應賠償19人共140萬8169元。(結案)